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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出台《福建省社会组织 行政执法约谈办法》
来源:福建社会组织 | 作者:福建社管局 | 发布时间: 2018-07-31 | 101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福建省民政厅日前出台《福建省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办法》,为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工作提供遵循。

四个范围可适用

《办法》规定了行政约谈范围:一是对拟成立(取得登记管理机关认可,完成登记前)社会组织的约谈,告知登记申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是对完成登记后社会组织的约谈,告知成立登记后应注意的各类事项,介绍办理相关流程、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相关政策,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对换届期间社会组织的约谈,督促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召开换届大会,对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强调法定权利和职责,督促其依法履职;四是对被投诉举报及存在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的约谈,指出其存在问题,警示法律后果,及时制止纠正不正当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个程序不能省

《办法》明确了行政约谈程序:一是约谈前的准备,包括确定约谈人员、确定被约谈人选、确定约谈主题、制作约谈通知书等二是约谈的执行,包括表明及核对身份、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指出违法违规情形、约谈对象进行陈述、提出整改意见等;三是约谈后的整改,包括约谈对象应当作出整改承诺,按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开展检查、回访及验收等。

双方“受约”有刚性

《办法》对约谈对象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约谈工作提出刚性要求:一是对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约谈,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处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不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录在案。二是对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工作应建档,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整改通知书、约谈对象提供的整改报告等有关资料实行“一案一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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