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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网 | 作者:民政部 | 发布时间: 2019-05-27 | 2879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八条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九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十条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研讨会、论坛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将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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