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是协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协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二、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结合会员类别不同分别收取会费。根据本会实际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一) 个人会员:
1、会长: 150000 元/届
2、副会长: 50000 元/届
3、理事: 5000 元/届
4、会员: 300 元/届
(二) 单位会员:
1、副会长单位: 50000 元/届(附带会员20个以上)
2、常务理事单位: 20000 元/届(附带会员15个以上)
3、理事单位: 5000 元/届(附带会员10个以上)
本项费用为一届(3年)会费,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活动或各项赛事时需要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参展费、参赛费等。
三、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一届(3年)一次性交清。本会向会员发出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不得拖欠。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1、会员按一届缴纳会费。新会员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届会费;由秘书处统一出具《福建省社会团体会员费统一收据》。
2、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协会账户。
13510701040016988
中国农业银行泉州丰泽支行
五、非会员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六、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七、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福建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票据专管员,单独设立帐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3、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技术、业务培训、文化活动、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召开会议、误工补贴、交通工具、旅差开支、奖励表彰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6、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审定。
7、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专人审批,大项支出如房产、设备购置或捐助项目等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8、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监督。
9、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10、对于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八、会费的监督:
1、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同级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2、组织财务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3、协会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4、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
九、本会会费收取标准于2021年12月25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转和良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职责
(一) 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 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协会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 建立和完善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五) 防止财产物资流失,确保财产物资完整和安全;
(六) 定期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一般原则
(一) 各分支机构所募集的资金实行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 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等主要帐册及各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
(三) 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更正方法进行处理;
(四) 年度帐目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财务收入管理
(一) 协会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
(二) 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由票据专管员开具专用票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
(三) 由出纳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应设品种、数量及金额栏目。收到捐赠实物后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并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一联交会计;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一联交会计;每半年盘存一次实物,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作帐务处理;
(四) 协会可通过书面协议向各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不含会费);
(五) 协会的各项收入,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五条 财务支出管理
(一) 协会的受赠资金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捐款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协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专项捐赠资金可按6-10%计提作为项目管理费。
(二) 审批权限:
1.本会业务活动费开支(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低于本年度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和业务管理费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对日常费用开支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审批。各分支机构项目经费和日常开支在核定额度内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2.根据慈善组织管理规定,本会慈善活动年度支出不低于本年度总支出的70%。凡使用慈善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审批;30万元以上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用于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3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立项通过后方可使用。
(三) 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须经秘书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会长(或法定代表人)批准;
2.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80元;住宿标准每天每人不得超出380元;
3.协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活动预先编制预算,经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4.经批准报销的发票应具备: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开支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一致),收款经手人签章,经办人及领导签字;
5.报销程序:由报销人员将发票等合法凭证用报销粘贴单贴好,填好各要素,因特殊原因需购买的非办公用品支出等需在备注上注明原因。由报销人员签名,证明人(经办人)签名,经出纳人员核对,报领导审批签字,出纳予以报支。
第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自荐,理事成员推荐,产生的代表名单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量及会员代表单位。参照本会会员数量,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大会是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2/3以上,其决议(除制定和修改章程2/3外)须经全体会员代表1/2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监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同时抄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协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全国性协会组织、地方协会联合性组织以及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协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在协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单位会员:
1、填写《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单位会员回执》并加盖公章;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影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加盖公章);
4、本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个人会员:
1、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有关规定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机构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十二条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经提醒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收回原会员证,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公告。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联系人原则上为本人,特殊情况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作为联系人。
第十五条 会员应根据本会规定的会费交纳办法,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
(三)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为本会或公益协会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本会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的参考依据;
(五)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或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向本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五章 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会费标准:会费按届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一条 会费使用: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本会秘书处员工工资、日常行政管理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工作会议支出;
(三)编辑出版本会年报、宣传册、网站维护等宣传费用支出;
(四)开展调研、交流等重要业务研究与活动支出;
(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每届一度为会费缴纳期;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缴清当届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内容变更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专项基金(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依法审慎识别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利益相关方或其他不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由财务、综合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处。
第六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
1.统筹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事宜;
2.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3.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规章制度;
4.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和方案;
5.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自查工作;
6.研究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事件应对处理方案;
7.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工作;
8.向本单位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总结。
第七条 反洗钱办公室职责
1.执行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决策,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检查、管理等工作;
3.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注意本单位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5.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本单位相关规定随时上报;
6.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八条 财务人员反洗钱职责
1.依法保护相关受益人和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负责录入或导入交易银行账号信息,银行信息包括缴费账户名称、缴费账户号码、开户行名称;
2.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提供客户身份资料、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等信息。对于识别发现的可疑交易,及时报告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单位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学习反洗钱知识,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技能,增强风险管理意识。
第十条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时,应注意留存诸如通知、课件、图片、签到表、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和工作记录,做好工作档案的保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人民银行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反洗钱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相关部门及人员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配合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在符合本单位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调查人员调阅本单位相关账簿、凭证等信息资料时,应与反洗钱领导小组沟通,并提供调阅清单,再由相关人员办理调阅手续。调查人员约谈本单位有关人员时,应报反洗钱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调查人员在调取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或相关人员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按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反洗钱领导小组根据反洗钱调查组反馈意见,健全完善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福建文化的发展,加强对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会员的数量与专业特点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办事处、代表处等),分支(代表)机构是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前缀冠以“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批复成立文件中的名称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任何场合更改使用其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外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须严格遵照《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围绕本会的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向各分支(代表)机构派出监事成员。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须报本会批准或授权后方可处理。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组织活动、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发文,须报本会批准或备案。
第六条 为加强工作的规范化,本会秘书处按相关规定对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年度工作报告等情况进行评估、审议并提出意见。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与撤销,须由秘书处报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经费和活动情况在本会接受年度检查时一同报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要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坚持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和带领广大有志于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文化活动家、企业家以及相关团体,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第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协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本会其他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2、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的志愿者;
3、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4、申请单位是经国内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业务范围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背景和理由、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目标任务和工作规划等内容;
2、主要人员简历和情况介绍;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签字盖章的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履行的程序:
1、由发起人向本会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
2、秘书处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3、公布《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关于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核准成立:
1、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2、与已设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3、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4、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5、拟再下设分支(代表)机构的;
6、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的,须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办公会研究通过,报本会秘书处审议后,由本会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每年度不得变更超过1次。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办公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3、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4、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善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撤销、合并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秘书处评审并报本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撤销该分支(代表)机构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本会理事会或分支(代表)机构研究认为该分支(代表)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
2、本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代表)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撤销相应分支(代表)机构的;
3、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撤销的。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秘书处评议,报经理事会核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改及撤销的处罚。
1、一年内无故未参加本会召集的活动或会议2次以上的;
2、自取得批复文件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或逾期未缴纳团体会员费的;
3、设立下一级分支(代表)机构或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4、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5、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与社会经济实体签署经营性协议,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的;
6、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地区活动的;
7、违规使用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或违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
8、拒不执行本会交办事项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1、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查实,上报信息存在虚报、瞒报等不实情况的;
12、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和本办法情形的.
第十七条 拟撤销的分支(代表)机构,由本会和分支(代表)机构共同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分支(代表)机构撤销后的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拟撤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应交回批复成立文件和印章等,并由本会办理相关注(撤)销手续。
第十九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分会或专委会,办事处或代表处)成员由分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及会员等组成,实行协商邀请制。一般设分会长(主任)一名,副会长(副主任)1-4名(具体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而定),其他成员若干。分支(代表)机构可适当聘请顾问、名誉主任等,聘请时需对受聘人的资历水平作综合考量。
第二十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每年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工作例会,会议纪要须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有关规定的分支(代表)机构和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按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发展会员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入会,会员退会自由,会费收取标准应将具体方案报本会批准后方可开展,中途不得私自违规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会费收支应有详细记录,公开透明,坚持量入为出,合理高效使用,不得在会员或领导成员中摊派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凡涉及全省性活动,必须向本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方案,并经本会批准并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年12月20日前须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度活动情况、会员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学术成果等,同时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向本会推荐符合本会章程的会员或理事等优秀人士。通过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分支(代表)机构繁荣学术、培养发现志愿者人才、为弘扬和传播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做贡献。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在入会、评奖、出国交流、发表学术成果、参加本会重大活动和会议等方面享受优先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未经本会同意,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注册开通网站或官方博客,不得编辑印发内部业务通讯。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奖类活动,不得出现买卖奖项等行为。与地方政府或部门合作开展活动的,须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进展及落实情况需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合作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不良后果由签署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施,由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负责修改、解释。
【下转链接→】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管理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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