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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解读问答
来源:政策法规司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0-12-27 | 1429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志愿者参与哪些活动会有志愿服务记录?

  答:《办法》规定,志愿服务记录是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志愿者参与的活动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会有志愿服务记录:一是志愿者参与的活动是志愿服务活动。只有志愿者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才属于志愿服务。有偿提供的服务、非公益性质的服务,以及捐钱捐物等非服务性质的公益行为等都不属于志愿服务。二是志愿者参与的活动是由志愿服务组织或者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活动。

  四、哪些组织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答:《办法》规定三类主体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第一类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第二类是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这些法人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第三类是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这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应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的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

  五、志愿服务记录记什么?

  答: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组织首先要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志愿者的姓名、联系方式、专业技能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信息。其次要记录志愿者参与本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具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此外,志愿者如果参加过志愿服务有关培训、获得了志愿服务表彰奖励或者有组织对其作出评价的,也应进行记录。

  六、如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答:《办法》对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规定,记录要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五项原则。真实原则要求记录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准确原则要求记录的内容要客观精准,尤其是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要避免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完整原则要求记录的信息要符合《办法》的规定,应记都记,不要有遗漏;无偿原则要求不得向志愿者收费,不得利用志愿服务记录开展营利性活动;及时原则要求尽快把需要记录的信息记录下来,尤其是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避免间隔太久影响记录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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