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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来源:福建省文化志愿者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7-06-29 | 1079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条  专项基金根据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所有捐赠款项(包括实物等)纳入协会指定的专用账户专项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本会欢迎与社会上一切有志于从事文化保护与传承、文化扶贫、扶老助残、非遗传承等社会公益慈善工作的组织、企业及个人合作,共同发起或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如需长期合作,五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

  本会为设立专项基金提供了公益合作相关文书范本,供合作方、捐赠人和受助人参考使用。  

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本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办法,专项基金由协会项目部进行具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专项基金管理规则或补充条款等文书皆为本会规章制度的有效文件,该专项基金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专项基金的工作人员均需填写《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廉洁保密承诺书》。

第十条  各专项基金每年办公管理费用的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年度公益活动经费支出的10%。

第十 本会专项基金的使用,坚持“遵从捐赠人意愿”和“遵守专项基金宗旨”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基本要求坚持“善款善用、专款专用”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挪作他用”基本承诺坚持“广泛性和扶持典型相结合”基本方式。

第十  专项基金管委会在管理和使用该专项基金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捐赠人和本会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或拒绝。 

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  本会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到期限的;

2、严重违背捐赠人意愿和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规章制度的。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程序:

1、由该专项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申请,本会理事会审批决定;

2、本会理事会根据本章上述规定,可以决定终止专项基金工作;

3、本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决定终止的,行文通告相关部门;

4、被终止工作的专项基金管委会在接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秘书处移交所有工作文件和档案,办理有关专项基金终止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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