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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福建社会组织 | 作者:福建民管局 | 发布时间: 2018-02-24 | 527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社会组织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社会组织合并、分立的,须办理资产的盘查、移交事项。社会组织撤销、注销的,财会人员须配合财产移交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八条社会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制财务报表。

  第九条社会组织实行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社会组织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社会团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社会团体名称后加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内部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会团体报告收支情况,并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社会团体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建立账外账。社会组织银行账户只限本组织会计核算使用,不得核算与本组织无关的财务,或为其他个人、单位组织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的收入按其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提供服务入、政府补助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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