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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福建文化网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5-01-12 | 822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协调各副会长工作分工;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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