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古籍保护制度、法规和标准建设
1.完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和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的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的古籍保护工作制度。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发挥职能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项目实施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加快古籍保护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古籍保护立法工作,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区分和衔接,开展专题调研,起草法律文本,争取尽早纳入国家立法计划。鼓励和支持古籍资源较为丰富的地方探索制定古籍保护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规范古籍管理、保护与利用等工作,解决古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古籍保护有法可依。
3.加强古籍保护标准化建设。依托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系统各层级古籍保护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充分运用各学科研究成果,围绕古籍装具、古籍修复用品、古籍传拓技艺、古籍数字化等方面,开展古籍保护科学研究,编制一批古籍保护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评价标准,重点推进各类型古籍文献除虫、防霉、防酸脱酸等技术标准发展,加强新制定标准的应用推广和效果评价,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古籍保护标准体系。
4.加强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建设。依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补充公共文化领域专家和古籍保护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建立起跨地区、跨专业、跨单位的专家队伍。创新和完善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促进成员在加强理论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地方实践和参与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省(区、市)可参照建立省级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古籍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实施。各级古籍收藏机构也要根据规划,细化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推进队伍建设。将古籍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计划,统筹开展分类分层培训。发挥古籍保护人才培训基地作用,持续开展在职培训,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古籍人才队伍。发挥高校古籍教学科研人才较多的优势,利用高等院校古籍人才培养及整理研究专项基金,加强对古籍保护研究型人才培养。依托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古籍文献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完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建立起结构合理、业务过硬、工作高效的专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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