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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文化志愿者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7-06-29 | 10795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发展会员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入会,会员退会自由,会费收取标准应将具体方案报本会批准后方可开展,中途不得私自违规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会费收支应有详细记录,公开透明,坚持量入为出,合理高效使用,不得在会员或领导成员中摊派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凡涉及全省性活动,必须向本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方案,并经本会批准并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年12月20日前须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度活动情况、会员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学术成果等,同时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向本会推荐符合本会章程的会员或理事等优秀人士。通过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分支(代表)机构繁荣学术、培养发现志愿者人才、为弘扬和传播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做贡献。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在入会、评奖、出国交流、发表学术成果、参加本会重大活动和会议等方面享受优先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未经本会同意,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注册开通网站或官方博客,不得编辑印发内部业务通讯。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奖类活动,不得出现买卖奖项等行为。与地方政府或部门合作开展活动的,须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进展及落实情况需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合作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不良后果由签署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施,由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负责修改、解释。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内部矛盾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保障本会理事会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本会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会构成及会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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