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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来源:福建省文化志愿者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7-06-29 | 10795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编辑出版本会年报、宣传册、网站维护等宣传费用支出;

(四)开展调研、交流等重要业务研究与活动支出;

(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每届一度为会费缴纳期;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缴清当届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已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内容变更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专项基金慈善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展协会慈善项目的业务管理,特设立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专项基金。为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以及《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专项基金是指借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以从事文化保护与传承,扶贫、扶老、助残;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的名称可以根据捐赠方或发起方的意愿命名,但基金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要求规范并得到本会的认可。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机构。专项基金在本会财务部设立单独核算的财务科目进行相应管理,必须服从本会的政策指导和财务监督。各专项基金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慈善活动、基金管理等工作,管委会的组建和管理参照《专项基金捐赠协议》的具体规定要求,为本会非常设机构,不得刻制印章。管委会系本会所属部门,非本会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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