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
	作者:民政部
	|
	发布时间: 2021-12-13
	|
	245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五)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 
(七)有与评估相关的投诉举报的;
(八)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 
民政部根据核查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因提前参加评估或者因跟踪评估、核查评估调整评估等级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评估办公室,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按规定公告作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以及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