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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文化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17-07-11 | 36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文化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文化志愿服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是指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单位。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以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文化志愿者

  第四条  文化志愿者应热心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人成为文化志愿者。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文化志愿者可向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申请实名注册。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培训;

  (四)获得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要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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