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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来源:福建省文化志愿者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7-06-29 | 1079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调查人员在调取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或相关人员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按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反洗钱领导小组根据反洗钱调查组反馈意见,健全完善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福建文化的发展,加强对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会员的数量与专业特点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办事处、代表处等),分支(代表)机构是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前缀冠以“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批复成立文件中的名称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任何场合更改使用其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外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须严格遵照《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围绕本会的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向各分支(代表)机构派出监事成员。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须报本会批准或授权后方可处理。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组织活动、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发文,须报本会批准或备案。

   第六条 为加强工作的规范化,本会秘书处按相关规定对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年度工作报告等情况进行评估、审议并提出意见。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与撤销,须由秘书处报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经费和活动情况在本会接受年度检查时一同报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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