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4、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5、拟再下设分支(代表)机构的;
6、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的,须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办公会研究通过,报本会秘书处审议后,由本会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每年度不得变更超过1次。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办公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3、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4、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善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撤销、合并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秘书处评审并报本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撤销该分支(代表)机构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本会理事会或分支(代表)机构研究认为该分支(代表)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
2、本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代表)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撤销相应分支(代表)机构的;
3、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撤销的。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秘书处评议,报经理事会核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改及撤销的处罚。
1、一年内无故未参加本会召集的活动或会议2次以上的;
2、自取得批复文件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或逾期未缴纳团体会员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