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要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坚持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和带领广大有志于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文化活动家、企业家以及相关团体,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第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协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本会其他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2、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的志愿者;
3、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4、申请单位是经国内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业务范围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背景和理由、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目标任务和工作规划等内容;
2、主要人员简历和情况介绍;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签字盖章的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履行的程序:
1、由发起人向本会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
2、秘书处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3、公布《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关于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核准成立:
1、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2、与已设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