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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文化志愿者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7-06-29 | 108029 次浏览 | 分享到:

      3、设立下一级分支(代表)机构或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4、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5、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与社会经济实体签署经营性协议,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的;

      6、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地区活动的;

      7、违规使用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或违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

      8、拒不执行本会交办事项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1、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查实,上报信息存在虚报、瞒报等不实情况的;

      12、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和本办法情形的.

   第十七条 拟撤销的分支(代表)机构,由本会和分支(代表)机构共同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分支(代表)机构撤销后的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拟撤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应交回批复成立文件和印章等,并由本会办理相关注(撤)销手续。 

   第十九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分会或专委会,办事处或代表处)成员由分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及会员等组成,实行协商邀请制。一般设分会长(主任)一名,副会长(副主任)1-4名(具体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而定),其他成员若干。分支(代表)机构可适当聘请顾问、名誉主任等,聘请时需对受聘人的资历水平作综合考量。

   第二十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每年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工作例会,会议纪要须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有关规定的分支(代表)机构和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按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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