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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
来源:福建人大网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1-05-31 | 1140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明确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开展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

(二)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组织志愿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六)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

(二)未经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三)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志愿服务公开募捐活动。

第二十六条  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志愿者救助等。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个人因活动所支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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