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筹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事宜;
2.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3.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规章制度;
4.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和方案;
5.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自查工作;
6.研究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事件应对处理方案;
7.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工作;
8.向本单位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总结。
第七条 反洗钱办公室职责
1.执行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决策,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检查、管理等工作;
3.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注意本单位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5.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本单位相关规定随时上报;
6.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八条 财务人员反洗钱职责
1.依法保护相关受益人和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负责录入或导入交易银行账号信息,银行信息包括缴费账户名称、缴费账户号码、开户行名称;
2.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提供客户身份资料、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等信息。对于识别发现的可疑交易,及时报告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单位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学习反洗钱知识,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技能,增强风险管理意识。
第十条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时,应注意留存诸如通知、课件、图片、签到表、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和工作记录,做好工作档案的保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人民银行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反洗钱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相关部门及人员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配合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在符合本单位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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