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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17-07-04 | 444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6年3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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