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十四条 本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本会公章和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别有会计和出纳保管。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将本会印章带出本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秘书长同意,并经会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会长批准,方可带离本会。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在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纸张上用印,如特别情况需要者,需经负责人批准,并将“用印说明”留存备案。
第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办理接收印章的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第二十一条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秘书处印章负责人报告,查实后上报并备案,并对遗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若印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向负责人报告,申请更换。
第二十二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因印章磨损或其他原因损坏印章,需要重新刻制的,要按照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五章 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一、本会名称变动。
二、印章使用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