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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福建文化网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5-01-12 | 822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含“协会”、“联合会”、“中心”、“院”、“所”、“俱乐部”等)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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