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文化志愿者本人同意,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按照专业技能、服务对象等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未遵守相关规定、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义务的文化志愿者,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章 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三)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五)参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等工作;
(六)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职责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也可根据有文化志愿服务需要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就文化志愿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协商一致,必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为大型公益文化活动提供文化志愿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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