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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办法》的通知
来源: 福建社会组织 | 作者:福建社管局 | 发布时间: 2018-07-31 | 288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对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强调其法定权利和职责,督促其依法履职。

第十条 社会组织被投诉举报,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基本合格)的,或者内部治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或者评估结果在3A级(不含)以下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出存在问题;

(二)指导规范内部治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警示法律后果,及时制止纠正不当行为;

(三)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行政约谈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约谈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参加约谈人员,约谈人员不少于两人(含一名专职记录人员);必要时可以成立约谈小组,邀请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约谈对象上级行业党委、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

(二)确定被约谈人人选,并根据需要邀请约谈对象的理事(监事)代表等参加约谈;

(三)根据约谈事由,确定约谈主题、目的,拟订约谈谈话提纲。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约谈前制作行政约谈通知书。行政约谈通知书应当载明:约谈对象的名称,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事项,约谈对象应当提供的资料等基本情况。行政约谈通知书以直接送达或传真、邮寄等送达方式交付约谈对象。

情况紧急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电话通知社会组织,并按前款规定的约谈通知书内容告知约谈对象。

约谈对象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约谈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

对同一案件涉及多家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第十四条 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约谈人员在行政约谈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地点与被约谈人进行行政约谈。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

(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三)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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