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3号已经2024年7月26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发布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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