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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福建文化网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5-01-12 | 82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以及按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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