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1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