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协调各副会长工作分工;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025-09-24
2025-09-01
2025-06-24
2025-05-13
2025-04-11
2025-03-23
2025-03-07
2025-12-17
2025-10-29
2025-10-21
2025-10-11
2025-10-10
2025-10-20
2025-10-09
2025-07-28
2025-04-25
2025-04-11
2025-03-31
版权所有 ©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www.fjcv.org)
志愿热线:0595-28881828 E-mail:fjcv66@126.com 闽ICP备17015848号-1
法律顾问: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鸿才 | 福建崇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文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