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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程虚假承诺,惹上官司得不偿失
来源:福建文化网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1-09-24 | 9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简介】

泉州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收到销售服务纠纷投诉案件,客户陈先生反映,投保时业务员姚某承诺保单交满半年后可申请大额贷款,实际并未申请成功,而且业务员未讲清中途退保损失,要求公司全额退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受理该案后,随即展开深入调查。经与业务员姚某核实,签单时确有承诺客户交满一定期限后可以办理贷款。公司与客户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此次协商处理方案致公司损失14377.68元。1月5日,公司以姚某违反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相关约定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将姚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姚某赔偿因违规代理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并退还该保单所取得的佣金、承担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诉讼费用。

5月26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某支付给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377.68元;被告姚某退还原告佣金计人民币2961.8元;案件受理费233.4元,由被告姚某负担。

 

【案例分析】

本案裁判涉及三个核心问题:

一、姚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姚某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来销售产品,该产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倘若期间因保险合同产生争议和纠纷了,法律责任也由保险公司来直接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代理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约束代理人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代理人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超越或违反约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将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销售禁止行为作为约束代理人展业的约定,合法合理。姚某因虚假承诺投保人陈先生保单合同之外的其他利益,引起客户投诉退保,致使保险公司蒙受损失,姚某应当对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三、代理人未依约完成代理事项,获取的利益应予以返还。代理人取得报酬的前提在于完成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项,若代理人未依法完成约定事务的,被代理人无须支付报酬,代理人已收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代理人姚某在保单销售的过程中,对客户陈先生虚假承诺贷款事宜,造成后续客户与公司解除保险合同。该结果即视为姚某对保险公司委托事项尚未完成。因此姚某收取佣金显然已不具有合理依据,依法应予以退还。

【风险提醒】

代理人在保单销售过程中要严守合规底线。由于个人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禁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严禁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严禁隐瞒合同重要内容;

严禁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

展业千万条,合规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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