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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6-07-05 | 3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9条,主要包括总则性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的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活动准则的规定,社会团体管理主体责任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监管职责的规定等内容。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社会团体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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