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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6-08-08 | 71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办法》延续并完善2022年《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设定七个方面条件:一是遵纪守法、运作规范;二是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三是在换届、负责人监督管理和名誉职务规范设置等方面,工作机制健全且落实到位;四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五是最近两年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最近两年正常参加年报),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六是最近三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七是最近五年未因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受到处理处分,未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五)审批程序。为统筹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撤销评比表彰项目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于当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提出申请。民政部会同有关机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申报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作出批复。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表彰项目总量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审批。

  (六)实施程序。为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具体实施流程,明确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需依次履行制定方案、发布通知、推荐评审、征求意见、公示、决定、备案等七个重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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