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目管理。《办法》围绕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明确四项行为规范和九项禁止情形。
四项行为规范包括:一是遵守《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二是评比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者符合有关规定;三是通过网络等方式将评选办法、评选结果等评比表彰活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四是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应坚持勤俭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九项禁止情形包括:一是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评选名额等,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设置子项目;二是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三是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四是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五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六是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新增或者变相新增项目;七是不得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八是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九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八)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