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设有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出现《办法》所列违规情形时,将撤销评比表彰项目;其中,因弄虚作假或因出现有关严重违规情形被撤销评比表彰项目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评比表彰项目以及参与评优评先。明确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责任人双重责任,社会组织违反《办法》的,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社会组织有关责任人,由承担负责人人选审核和任职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将其列入不适宜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名单等处理措施;有违纪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活动边界。围绕社会组织活动规范与监督管理要求,厘清有关活动与评比表彰活动边界,增强制度条款清晰度与实操性,为社会组织合规开展各类活动提供明确指引。《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之外的以下五类活动,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一是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展示交流、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收录、案例推荐,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二是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者行政机关授权开展的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达标考核;三是行业、领域可公开数据信息发布;四是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劳动竞赛等比赛竞赛;五是改革试点、试验、先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