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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6-03-18 | 113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制定合并或者终止方案,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有关行业协会商会难以自主办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注销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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