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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 作者: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21-04-28 | 26476 次浏览 | 分享到:

  《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已经2021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宁

  2021年4月21日

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民族与宗教、税务、体育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 慈善文化建设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慈善文化,借鉴国际先进慈善文化成果,传承海纳百川、乐善好施的八闽慈善文化。

  第八条 鼓励兴办慈善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提供支持和服务,提升慈善组织发展能力。

  推动慈善组织依法建立全省性、区域性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的行业组织,开展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的合作,加强交流、反映诉求、增强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第九条 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福建慈善宣传周”。

第二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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