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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工作流程》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5-10-25 | 74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社会组织履行内部程序

1.确认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有关事项是否符合章程业务范围;

2.组织对境外组织资质、资金来源进行考察甄别;

3.开展评估论证并形成评估报告(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4.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履行相关程序并形成决议。

(三)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评估报告;

2.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纪要;

3.社会组织专题报告文书;

宗教类社会组织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按《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四)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指导

1.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有关事项,事前组织检查评估并进行指导;

2.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接受境外捐赠和项目合作评估、退出机制以及管理规定。

二、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时的要求

(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约定

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概况(开展领域、地域、起止时间、投入的资金或物资数量);

  3.双方的基本情况;

  4.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资金或者物资来源、管理和使用的约定;

  6.关于项目终止的约定和项目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二)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合作的,由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向代表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履行主体责任

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时必须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完成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后的要求

(一)社会组织在接受境外捐赠、与境外开展合作结束后,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

(二)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临时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通过年度活动计划备案开展合作的,由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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