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民规〔2025〕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工作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工作流程
福建省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是指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或企业、个人的捐赠或者与上述主体开展合作。
一、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前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
3.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
5.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6.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7.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8.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