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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的通知
来源: | 作者:fjcvfjcv | 发布时间: 2017-09-14 | 45081 次浏览 | 分享到:

3.促进海外中华古籍回归。建立海外中华古籍回归工作机制,依托各级古籍保护中心和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出版机构等,发挥各自优势,明确责任分工,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海外中华古籍回归工作。以海外中华古籍主要存藏机构的古籍调查摸底为基础,积极开展海外古籍资源数字化、影印出版及其他形式的回归,编纂出版一批具有学术影响力和重要历史文化意义的海外珍贵中华古籍。加大与古籍保护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的交流合作力度,积极参与古籍保护国际行动,举办高质量国际古籍保护学术会议,推进国际间古籍保护项目合作和科技攻关。深化与港澳台地区古籍收藏机构的交流协作。

专栏2 珍贵古籍保护项目

国家和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审。建立健全申报、核查、评审、公布和支持制度。适时开展第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推动未开展省级申报评审工作的省份尽快建立本省份评审制度并开展相关工作,力争“十三五”末实现全覆盖。

西藏古籍保护工作专项。协助西藏自治区以宗教、文物系统为重点开展古籍普查,推进普查登记目录的编纂出版。支持西藏藏文古籍修复中心开展修复工作以及相关标准、技术研究,提升古籍修复能力。结合国家珍贵古籍数字化项目,完成西藏地区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古籍的数字化工作。加强西藏自治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提高古籍保护队伍业务能力。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古籍保护成果。

新疆古籍保护工作专项。协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古籍普查登记,编纂出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珍贵古籍图录》。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修复中心建设,积极开展古籍修复工作。结合“国家珍贵古籍数字化”项目,完成新疆地区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古籍的数字化工作。

(三)全面提升古籍修复能力

1.加强珍贵古籍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完善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申报制度、评审标准和退出机制,适时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的申报评审工作。制定古籍修复档案标准规范。继续实施“天禄琳琅”等古籍专项修复项目,谋划实施一批新的修复项目。鼓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古籍收藏机构合作开展古籍修复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修复工作,推进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修复中心(修复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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