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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的通知
来源: | 作者:fjcvfjcv | 发布时间: 2017-09-14 | 45102 次浏览 | 分享到:

4.促进古籍普查数据开放共享。古籍保护机构要加强与文物系统的协调合作,共同做好古籍普查与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数据对接工作,及时进行数据交换。建立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及时将各古籍保护机构的普查数据输入数据库,并完善导入和导出功能,加快建设全国古籍联合书目通用检索系统,及时公布普查成果,实现古籍普查数据在全国范围的开放共享。

专栏1 中华古籍普查登记项目

《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项目。加快古籍普查进度,各古籍收藏单位在完成普查登记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形成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并正式出版。“十三五”期间,力争完成不少于200家收藏单位的古籍普查登记目录。

《中华古籍总目》编纂项目。在《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基础上,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牵头组织,主要采取省级分卷的形式,编纂出版《中华古籍总目》。在分省(区、市)编纂的同时,《中华古籍总目》还将依机构、类型、文种等分卷编纂。收藏古籍在100万册以上的单位,可独立成卷;简帛古籍、敦煌遗书、碑帖拓片等按类型编纂。

《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编纂出版项目。编纂项目由国家民委组织实施。收录我国55个少数民族及古代民族文献典籍、碑刻铭文、口头传承等现存古籍目录和内容提要,全套书目按民族分卷,计划收录书目30余万条,约60卷,100余册,系统真实地反映我国各少数民族古籍现存情况。

(二)切实加大古籍保护力度

1.完善古籍分级保护制度。研究制定珍贵古籍评级标准,馆藏古籍日常养护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研究制定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完善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报备制度。研究制定国家级、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重点保护单位的管理办法。

2.加强珍贵古籍保护。继续开展国家和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及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重点做好少数民族文字珍贵古籍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做好各级古籍收藏机构的库房新建和改扩建工作。对国家珍贵古籍实施专库或专架管理,确保珍贵古籍实体安全。各地古籍保护机构根据实际做好珍贵古籍装具配置工作。推进国家图书馆国家文献战略储备库建设。推动建设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古籍寄存书库,为不具备存藏条件的单位提供寄存服务。建立国家古籍数字资源异地镜像保存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古籍异地异质灾备工作。继续实施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的古籍保护工作专项,加大对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宗教活动场所古籍保护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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