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评比表彰活动,是指社会组织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置严格评选条件、履行规范评选程序,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贡献突出的个人、集体给予表彰,以及对在本行业本领域发挥突出作用、具有示范意义的成果或者作品进行评选评奖的活动。
第四条 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实施项目清单管理,遵循科学设置、严格审批、总量控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和非营利性。
民政部负责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建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除不宜公开项目外,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不得在清单范围以外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的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
(二)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三)在换届、负责人监督管理和名誉职务规范设置等方面,工作机制健全且落实到位;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