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最近两年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最近两年正常参加年报),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六)最近三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最近五年未因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受到处理处分,未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听取社会组织党组织意见。
第七条 社会组织设立、调整的评比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不与已有项目重复;
(三)奖项、规模、周期设置等科学合理,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四)评选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方法科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经费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表彰项目的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奖项设置、评选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和标准、经费来源、表彰形式和监督机制等。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