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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6-07-20 | 33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五)最近两年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最近两年正常参加年报),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六)最近三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最近五年未因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受到处理处分,未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听取社会组织党组织意见。

第七条 社会组织设立、调整的评比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不与已有项目重复;

(三)奖项、规模、周期设置等科学合理,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四)评选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方法科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经费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表彰项目的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奖项设置、评选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和标准、经费来源、表彰形式和监督机制等。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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