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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获立法保护
来源:中新网福建 | 作者:龙敏 | 发布时间: 2018-08-08 | 84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继福建省泉州市之后,福州市也获批立法保护海上丝绸之路史迹。

  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此前4月27日,福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并报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福州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之一,拥有丰富的海上丝绸之路文物资源和大量珍贵的历史遗迹。2012年11月17日,福州市有6处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点入选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历史文化资源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认识的不断强化,福州市加大对海上丝绸之路历史遗迹保护力度的呼声愈发强烈。尤其是福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工作当前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刚性保护要求不足、资金保障和激励机制薄弱等问题。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柯有铭指出,福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福州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是城市精神的历史渊源,有必要立法进行保护。

  该条例对福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的管理体制、名录制度、规划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管理体制领域,该条例规定,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该条例将列入保护名录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分为三类:圣寿宝塔、迥龙桥及邢港码头、怀安接官道码头、潭头登文道码头等海(河)港设施;怀安窑址等对外贸易商品生产基地;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天妃灵应之记碑等文化交流产物。

  柯有铭认为,列出其中最重要的、最典型的遗产点,凸显福州海上丝绸之路文化的地方特色。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修缮海丝史迹的行为,该条例指出,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尚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传统风貌建筑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认为,通过该条例将更好地传承海上丝绸之路文化,为“海上福州”建设提供更广阔的文化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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