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7号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非法社会组织调查和处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二)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 (三)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 第四条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或者由其指定相关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第五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第六条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立案: (一)涉嫌存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