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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6-01-06 | 431 次浏览 | 分享到:

闽民规〔2025〕9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福建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12月24日福建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福建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结论的制度。   第三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服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年度工作报告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五条  经福建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接受年检。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记成立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认定或者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年检内容包括:   (一)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等人员变动情况。   (五)机构设置以及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七)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除宗教类社会组织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年检材料时,应同步提交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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