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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6-01-06 | 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查,并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每年1月31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或者通知。   (二)每年5月31日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建省社会组织年检系统(以下简称“年检系统”),按要求填报并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其中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应出具年检结论的建议并加盖公章。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年检系统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就行业协会商会提交的上年度工作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年检结论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规定的建议应依法予以采纳。   (三)登记管理机关于每年6月30日前结合相关单位意见,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对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的,于6月30日前通过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的拟定年检结论。   (四)拟定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客观上无法整改(如未按规定次数召开会议)的情形外,应于8月31日前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列出的年检审查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后,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年检整改通道按要求提交整改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整改材料进行审查,对已全部整改到位并符合“合格”条件的,可将其年检结论调整为“合格”;对仍整改不到位或客观上无法整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正式年检结论,并于每年9月30日前通过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示。为方便群众办事,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不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专用章,在线公示的年检结论与登记管理机关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专用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年检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作出信用承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从年检系统下载并打印承诺书页面,经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后扫描或拍照上传至年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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