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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管理制度(汇总)
来源:福建文化网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8-01-19 | 619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证明协会社会身份与开展业务资质的唯一法律文书,也是对外合作的诚信凭证,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为了加强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管理,保证协会安全和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的保管

   证书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证书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及标识: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等。 

   2.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等需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 

   3.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 

   4.其它事由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的。 
   5.任何用途使用证书复印件,都需注明“用途并加盖协会公章”。 

   (二)使用手续: 
   1.符合上述情形,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盖章的,需填写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经秘书长签字同意,登记表由综合部存档,以便备查。

   2. 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三、违规处罚 

(一)禁止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及其他证书原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是一个机关、组织职权的权威象征,是一个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印章的刻制、使用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为加强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印章的管理,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利益,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严格要求本会所有人员共同遵守。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
    一、本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经会长批准,由秘书长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二、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未经本会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擅自刻制印章的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向福建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印章启用应报会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使用和文件规范


    第六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闽×协字”和“闽×协秘字”。“闽×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闽×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七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八条  以“闽×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闽×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审批签发。
    第九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十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二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十四条  本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本会公章和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别有会计和出纳保管。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将本会印章带出本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秘书长同意,并经会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会长批准,方可带离本会。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在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纸张上用印,如特别情况需要者,需经负责人批准,并将“用印说明”留存备案。
    第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办理接收印章的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第二十一条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秘书处印章负责人报告,查实后上报并备案,并对遗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若印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向负责人报告,申请更换。
    第二十二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因印章磨损或其他原因损坏印章,需要重新刻制的,要按照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五章  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一、本会名称变动。
   二、印章使用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四、印章停用时须经会长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秘书处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六章  印章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范围如下:
   一、凡属以本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本会公章。
   二、凡属业务范围内(除会费收取、接受捐助等以外)的加盖秘书处章。
   三、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第七章  使用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业务、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秘书处审核、会长领导批准,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空白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会长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会长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协议类文件须报秘书处备案。


第八章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印人员可不予用印
   一、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时。
   二、用印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错别字时。
   三、需上呈下发的报告、通知、表格等用印件,经办人未准备存档备份件时。
   四、经办人不允许监印人审核用印内容时。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本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保存好,每底底交秘书处汇总存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印章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和修订。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维护会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民间非盈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协会接受各项捐赠款项以及开展其它业务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收费凭证。票据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

第三条 协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办理票据的购买、报关、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四条 票据是会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协会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对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六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拆本使用。

第七条 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票据。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协会领购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九条 协会遗失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休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协会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 协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票据,由协会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报关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本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是协会发展历史的真实凭证,是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第一手资料。对档案的认识程度及档案管理的水平,将直接影响档案发挥作用的程度。为规范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的收集工作

     1.归档工作。

工作活动中不断产生的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后,经由秘书处文员整理立卷、定期移交给档案员集中保存,称为“归档”。
     .归档范围

1)本会章程、制度、通知、申请、批示、文件等资料;

2)本会大事记以及活动相关的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3)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以及新闻报道;

4)党群社团组织机构文件;

5)财务收支明细会计凭证、账本、报表及其他会计凭证等;

6)聘用人员合同,人事档案资料;

7)各种活动的策划书、正式活动实施方案等;

8)其他需要保管的材料、证件等。

以上资料是会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归档保存。 

   3.档案收集

依据收文发文登记、打印材料登记、传真收发登记、网上下载材料登记和日常秘书处的资料清单进行收集整理。

二、档案的整理工作

档案的整理,就是把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系统。

  1.整理的原则

1)必须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2)必须便于保管和使用

2.整理的程序

1)分类、组卷、卷内文件的整理;

2)案卷封面的编目、案卷的装订、排列;

3)案卷总目录和卷内目录的编制 

三、挡案的管理工作

案卷整理入柜后,要妥善保管,建立借阅使用审批登记手续。

1.及时收集档案资料,来文、发文、文字、电子资料、音像资料、刊杂志、领导外出开会、活动带回的资料处理后,要及时收集回来,以免丢失;

2.档案柜内要放置樟脑丸、干燥剂以防虫蛀、潮湿而损坏案卷;

3.档案管理者必须经常翻阅总目录和检索工具,对自己保管的材料胸中有数,便于很迅速、准确地找到所需案卷资料

4.严格执行本会的保密制度,杜绝丢失和泄露案卷资料的发生。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会)的公益项目管理,确保协会各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实施效果,规范项目管理,维护协会、捐赠人、捐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据《慈善组织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项目部是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协会应当按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财务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根据《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策划公益项目,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项目必须符合协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协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第七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协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登记机关报备。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项目相关的执行人(或发起人)联络与沟通,组织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督导、总结验收以及信息公开等。

第十三条 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四条 开展项目,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实施报告,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捐赠人,确保反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收集项目实施相关文件、图片、协议等材料并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团体和社会的沟通联系,做好本团体新闻舆论工作,加强本团体的信息公开,树立本团体的良好社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机构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团体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二条 新闻发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服务于本团体的工作大局;

   (三)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坚持实事求是,新闻发布的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三条 机构设立一名新闻发言人,由理事会任命。新闻发言人应当讲党性、讲政治、有担当,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机构理事会成员;

   (二)政治可靠,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三)熟悉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四)业务精通,熟悉项目和机构运作,熟悉行业发展整体情况;

   (五)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一般而言,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的新闻发言人。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主动学习专业理论、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机构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本团体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机构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可邀请机构其他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新闻发布: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互联网(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遇有关重大活动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三)涉及机构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根据发布内容的特点,确定新闻发布会主题。

   (二)制定新闻发布会方案,明确新闻发言人、发布内容、责任部门以及发布对象等各项工作安排。

   (三)机构秘书处负责按照方案,认真研究相关背景材料,准备新闻发布材料,草拟新闻发布稿。

   (四)秘书处配合机构相关部门做好与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的通知,以及会场安排、会议签到、发布材料的印制和分发、会场秩序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五)发布会翌日,秘书处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收集新闻发布会相关材料,并整理归档,同时报会长审阅。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二)答问预案,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本委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三)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四)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新闻发言人需要的机构,项目,财务等信息应当准确无误的提供。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审查发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权威。甄别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本团体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对于机构重大项目信息,热点事件,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人员不得代表机构接受外界采访,以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新闻发布会后的舆情反应,做好相关报道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及时把握舆情动向。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机构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蓄意封锁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本团体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团体理事会。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制度 

为有序高效地议定和落实联合会各项工作,根据会《章程》规定,特制定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会长办公会等议事制度。

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召开,全体驻会领导参加。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监事会派员列席。会长外出时,委托秘书长主持召开。

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副会长单位参加。由秘书长提出建议名单报会长同意后邀请到会。

三、会长办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并需有半数以上驻会领导参加方可召开。

四、驻会领导原则上不得缺席会长办公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事先请假。

五、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改期召开。

六、会长办公会议题由秘书长征求各驻会领导意见,报会长同意后确定,也可由会长直接确定议题。

七、会可根据需要,由会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决策。如秘书长没有参加专题会,由驻会分管领导事先征求意见。

八、非重大议题,由驻会分管领导送秘书长意见后报会长决策。

九、决定上会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先由驻会分管领导与秘书处有关主办人员研究,形成可操作性的书面意见,提前一天以上时间印发各驻会领导。

十、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主持的专题会议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签发,必要时发送至分支机构

十一、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主持的专题会议等有关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后,由秘书长牵头及时汇总落实情况向会长办公会或会长报告,不能及时落实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党建学习制度

为加强驻会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听党话跟党走,不断提高驻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特制定协会党建学习制度。

一、学习参加对象

全体驻会人员。

二、学习方式

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理论讲座参观走访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三、主要学习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3、各级党报党刊的重要文章、时事政治动态报道。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5、与协会工作相关的法律、科技等业务知识。

四、其他事项

1、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利用会长办公会学习,学习内容由办公室提出报秘书长确定;

2、办公室负责做好学习会议记录;

3、重要学习会议纪要抄送中共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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