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月16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健全社会组织业务评价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第五条 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或者直属单位承担。 民政部门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委托有关机构承担评估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民政部门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三)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四)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 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按照年度评估工作有关要求提出。重新评估只能申请1次。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二)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三)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2026-01-13
2025-09-24
2025-09-01
2025-06-24
2025-05-13
2025-04-11
2025-03-23
2026-01-26
2026-01-23
2026-01-19
2026-01-13
2025-12-17
2025-10-20
2025-10-09
2025-07-28
2025-04-25
2025-04-11
2025-03-31
版权所有 ©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www.fjcv.org)
志愿热线:0595-28881828 E-mail:fjcv66@126.com 闽ICP备17015848号-1
法律顾问: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鸿才 | 福建崇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文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