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引领作用,加大可公开事迹宣传推广力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表彰奖励的授予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决定,收回其证书、奖牌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受的相应待遇,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责令停止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限期完成整改、消除影响、公开曝光,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民政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相关情形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参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撤销项目。民政部门会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可以直接按程序报批后撤销项目。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有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撤销其评比表彰项目:
(一)失去4A及以上评估等级持续满两年的;
(二)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