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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6-07-20 | 34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五)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

(六)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七)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冒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对违规评比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由宣传和网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推动加强自律管理。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的,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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