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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基础术语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4-04-23 | 958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民政部官网刊登关于发布《社会组织基础术语》等4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其中,《社会组织基础术语》汇集了常用社会组织管理基础术语,为社会组织管理的其他标准奠定基础。该文件旨在帮助使用者理解社会组织管理的基础术语,以便能够规范、有效地实施社会组织管理,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并实现社会组织管理其他标准的功能与价值。

社会组织基础术语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关于社会组织的治理、人员、活动等方面的基础术语及定义。 

本文件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社会组织 social organization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3.2  社会团体 social group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注: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3.3  基金会 foundation 

接受和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3.4  社会服务机构 social service agency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按照其章程规定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3.5  行业协会商会 industrial association and chamber of commerce 

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注: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 

3.6  学术类社会团体 academic social group 

以学术研究、学科发展和促进学科人才成长等为目的,由相关领域从事理论研究或技术实践活动的专业人员、组织等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注: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 

3.7  外国商会 foreign chamber of commerce 

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注:外国商会的活动以促进其会员同中国发展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为宗旨,为其会员在研究和讨论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方面提供便利。 

3.8  异地商会 non-local chamber of commerce 

由来自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组织,在其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成立,以原籍地行政区划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3.9  社区社会组织 community social organization 

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注:社区社会组织分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 

3.10  慈善组织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律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3.11  非法社会组织 illegal social organization 

未依法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 

3.12  登记管理机关 registration authority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3.13  业务主管单位 competent authorities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3.14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general (representative) assembly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 务理事)和监事(长)选举办法,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社会团体的终止事宜,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设监事会的,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3.15  理事会 council 

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按照其章程规定行使制修订章程、选举负责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分立合并或终止等职权。

3.16  常务理事会 standing council 

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理事会职权的组织机构。 

注:社会团体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不设常务理事会。

3.17  监事会 board of supervisors 

社会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或社会组织章程设立,行使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监督职权,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财务以及社会组织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3.18  分支机构 affiliated agency 

社会团体依据业务范围、会员组成特点、财产的划分;基金会依据业务范围、财产的划分等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组织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3.19  代表机构 representative agency 

社会团体、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组织交办事项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3.20  办事机构 office 

根据工作需要在内部设立的日常事务机构,如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等,主要维持社会组织的日常运营。 

3.21  发起人 founder 

提出设立社会组织、承担筹备工作并对社会组织设立承担责任的机构或人员。 

3.22  负责人 person in charge 

社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注1:社会组织负责人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2:社会组织负责人不包括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负责人。

3.23  法定代表人 legal representative 

依照法律或者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社会组织法人从事活动的负责人。 

3.24  会长(理事长)president/chair 

社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人。 

3.25  会员 member 

自愿或依据章程规定,加入社会团体的单位或个人。 

注:社会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类型。 

3.26  理事 councilmember 

理事会成员,依据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3.27  常务理事 executive council member 

常务理事会成员,依据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3.28  监事 supervisor 

社会组织的内部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或社会组织章程设立,行使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监督职权,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财务以及社会组织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设立监事会的社会组织,监事为监事会成员。 

3.29  秘书长 secretary general 

社会组织理事会按照章程选举产生或聘任的,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的社会组织负责人。 

3.30  章程 charter 

社会组织为了调整其内部关系,规范内部治理和业务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是社会组织实施自我管理和开展业务活动的根本准则。 

3.31  章程核准 charter ratified 

社会组织章程内容发生变化时,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核准。 

3.32  变更登记 change of registration 

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涉及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3.33  注销登记 cancellation registration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被撤销的或者因其他原因提出终止的社会组织,注销其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3.34  年度检查 annual inspection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3.35  年度报告 annual report 

社会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范格式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不同类型社会组织依法在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开。 

3.36  社会组织评估 social organization evaluation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3.37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off-office auditing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因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活动。 

3.38 换届审计 general audit 

社会组织换届时,由社会组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届理事会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活动。 

3.39  抽查审计 audit by test-checking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活动。 

3.40  关联方 related party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 

3.41  关联方交易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 

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3.42 捐赠票据 donation receipt 

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3.43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ligibility for pre-tax deduction of public donations 依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财政、民政、税务部门共同确认,准予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格。 

3.44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tax-exempt status of NGOs 

依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收入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资格。 

注: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主要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45  捐赠收入 donation income 

社会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3.46  会费 membership dues 

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社会团体依据章程规定,收取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款额。 

3.47  风险防范 risk prevention 

社会组织防范在运营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以及为了防范该风险所采取的管理制度和活动。 

3.48  行业自律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为了共同的权益组织起来,通过内部协作、调节与监督,实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3.49  学术自律 academic self-discipline 

为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保证学术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实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3.50  信息公开 information disclosure 

社会组织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将本组织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

以下为发布文件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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