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向本会推荐符合本会章程的会员或理事等优秀人士。通过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分支(代表)机构繁荣学术、培养发现志愿者人才、为弘扬和传播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做贡献。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在入会、评奖、出国交流、发表学术成果、参加本会重大活动和会议等方面享受优先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未经本会同意,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注册开通网站或官方博客,不得编辑印发内部业务通讯。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奖类活动,不得出现买卖奖项等行为。与地方政府或部门合作开展活动的,须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进展及落实情况需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合作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不良后果由签署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施,由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负责修改、解释。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内部矛盾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保障本会理事会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本会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会构成及会议要求
根据《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理事会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每届任期为5年。
理事的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会议要求: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条 理事会内部矛盾可能产生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过程由于理事间矛盾或看法相悖导致会议无法进行的;
(二) 由于理事不配合或拒绝执行,会长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导致理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的;
(三) 由于会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理事会议职责的;
(四) 经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投票通过涉及到不参会理事的罢免和增补事项,当事理事拒绝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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